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

来源 : 0009232     发布时间 :2020-03-23    浏览次数 :313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院(系)党组织的定位和职责
1.明确院(系)党组织定位。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策执行,组织凝聚师生共同推动院(系)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确定院(系)党组织职责。院(系)党组织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系)党组织职责主要包括:
(1)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把握好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
(2)履行立德树人政治责任,健全常态化的育人统筹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工作体系,抓好课程思政,创新思政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思政教育成效,研究涉及铸魂育人、培养改革、思政教育等重要事项。
(3)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院(系)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规划,提升人才培养、发展和服务工作成效,在人才引育、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履行政治责任。
(4)抓好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加强院(系)党的委员会自身建设,科学设置基层党组织,巩固、扩大党的基层组织覆盖面。将党性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充实到基层党组织书记岗位上,加强教育培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强化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完善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等。领导、支持本级纪委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作用。
(6)领导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7)做好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其自主开展工作。
(8)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3.选优配强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任要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拔政治信念坚定,模范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岗位职责,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勤政廉洁,紧密联系群众,具有3 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4.强化院(系)领导班子抓党建职责。院长(系主任)和院(系)党组织书记共同承担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共同(或配合)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分工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责任。院(系)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和职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着力提高议事决策能力,自觉做到敢担当善作为,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5.加强院(系)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院(系)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能力。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之间要定期谈心谈话,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三、完善院(系)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
6.做好“三重一大”议题会前协调。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议题都要经过院(系)主要负责人会前协调。各院(系)要明确“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7.细化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可由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2)讨论决定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科室和下设学系等单位负责人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作出决定或报告。
(3)讨论研究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师德师风、招生就业、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讨论研究人才引育、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对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5)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师生的思想状况。
(6)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7)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8.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院(系)党组织会议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原则上二周左右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非中共党员的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委员提出,报书记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涉及人选推荐、内设各职能科室和下设学系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3)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或组织认为应该回避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
(4)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符合规范、妥善保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5)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健全院(系)党组织协调保障机制
9.加强工作统筹。加强党委各部门之间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统筹,加强院(系)党务工作者、专兼职组织员、班主任、德育导师、专兼职辅导员等力量统筹,把党建工作与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通盘谋划、一体推动。推动党建工作力量下沉,推动形成党委工作部门深入院(系)指导帮助工作机制,加强对院(系)党建工作的经常性指导。
10.健全工作机制。健全部署推动机制,完善院(系)党组织书记和师生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交流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党建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与“双一流”建设、铸魂育人、科学研究等工作结合起来,将党建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成效作为院(系)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11.完善工作保障。加强院(系)工作经费保障,优化经费使用范围和流程。加强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强化党建工作阵地建设,校院联动,建好“党员之家”。本意见适用于浙江大学各院(系)党组织。其他院级党组织参照执行(医学院附属医院党组织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20 年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