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浙大计发〔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党建活动经费,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基层党组织机构数量、党员人数等因素测算,提出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党建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使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加强经费管理。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开支范围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租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二) 开支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7〕13 号)规定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按照《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7〕13 号)规定,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讲师、副高、正高分别按一个课时数5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半天不超过4个课时数的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租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据实报销。
7. 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组织形式
(一)开展党建活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结算
(一)报销党建活动费用时,需填写《浙江大学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单》,提供党建活动相关材料。
(三)报销党建活动费用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四)党建活动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浙江大学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
2018年4月3日
附件:浙江大学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单/attachments/file/20190222/20190222110329_58444.docx